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赛事法律赛事服务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赛事法律赛事服务机构应当作出终止赛事法律赛事服务的决定:
(一)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赛事法律赛事服务;
(二)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;
(三)受援人利用赛事法律赛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;
(四)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赛事法律赛事服务条件;
(五)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;
(六)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;
(七)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赛事法律赛事服务;
(八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赛事法律赛事服务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,应当及时向赛事法律赛事服务机构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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